法制網記者餘瀛波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近日發佈公告,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現行規定中的監督方式進行了較大修改,增加了重大案件監督制度、行政覆議和賠償制度、案件評查制度、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等一些新的監督方式。根據公告,此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6月30日。
   案卷評查可採取異地互查
  據意見稿修改說明介紹,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號公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至今已實施近15年,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工商行政執法和法治工商建設的需要。
  此次意見稿對《暫行規定》中的監督方式進行了較大修改,除刪除了實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實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等實踐中基本不適用的監督方式外,還增加了新的監督方式。例如:重大案件監督制度、行政覆議和賠償制度、案件評查制度、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等。
  其中,對於“重大案件監督制度”,意見稿表述為: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下級機關辦理的跨區域的、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案件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就案件辦理情況作出說明。下級機關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
  關於案件評查制度,意見稿提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對本機關和下級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案卷評查可以採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訪、異地互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並將案卷評查情況進行通報。
   嚴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新增的監督方式還包括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意見稿擬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過案件核審、聽證、行政覆議、案卷評查等形式加強對本級和下級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意見稿擬明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行政覆議和賠償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行政覆議、應訴和賠償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上一級機關報送。
  每年開展法治工商建設評查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用法治工商建設評價和檢查制度替代了執法檢查制度。意見稿指出,國家工商總局每年部署開展法治工商建設檢查和評價工作。地方各級工商機關結合實際,組織對本級和下級機關的法治工商建設檢查和評價工作。法治工商建設檢查和評價工作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
  關於普遍性問題和區域性風險如何糾正問題,據意見稿修改說明介紹,有的地方認為,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已經規定了糾正程序,但是對普遍性問題和區域性風險缺乏糾正途徑。
  為此,此次意見稿規定了相應的制度,即“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監督中發現下級機關行政執法工作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機關發出《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原標題:工商總局擬推出重大案件監督制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bclxr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